|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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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建国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668085.8元,并自2012年10月26日起,以366808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而花费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险费14700元; 三、驳回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48元,由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20元,被告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28元。 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鉴定费248000元,由原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