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县新鸿源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宁县新鸿源科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