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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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349999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21490.19元(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支付律师费7200元。 三、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9元,减半收取17704.5元,由被告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