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鑫源耐火材料经销处拖欠的货款158,3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58,39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鑫源耐火材料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8.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