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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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曲酒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68520.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原告***车损1585元,合计80105.8元。(此款包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5852.77元、修理费500元、施救费38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937.77元)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456.38元、伤残鉴定费675元,合计5131.3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皋城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25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