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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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7日的利息891095.25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有权以被告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61号(局部),在抵押权登记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64元,由被告***、银川金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