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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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与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于2019年4月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75800000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1779300.84元、罚息3008.06元、复利11820.07元;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尚欠利息1779300.84元及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三、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370.64元,由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