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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23民初8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1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03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傅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

负责人:叶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乐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欣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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