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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遂溪山湖海上城小区11栋2单元101房自2017年7月份起至2020年4月份止的物业服务费5926.2元、自2017年4月份起至2020年3月份止的公摊电费169.22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份起至2020年4月份止共34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74.3元/月为基数,分别从每月逾期之日起按日1‰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应于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湛江山湖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