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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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借款本金7,915,000元及利息2,095,230.5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兴庆区裕民小区15号楼2单元301室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1元,由被告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