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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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共计49121.9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9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峰峰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