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005,***6***0999)。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