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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2000元,共计244000元,赔偿不足的529150.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17490.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81660.2元,上述款项合计743150.5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负担932元,被告***负担53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