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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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瑞丰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普洱南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普洱瑞丰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985626.45元及从2017年5月1日起至贷款清偿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罚息(按月利率2.1‰计算)、复息(按月利率9.1‰计算); 二、被告普洱瑞丰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未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800元; 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被告普洱南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位于六顺乡丫口寨小组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思林证字(2014)第02XXXXX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蒋坤国、刘应森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5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普洱瑞丰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蒋坤国、刘应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