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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剩余转让款1223525.0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3元,原告负担12181元,被告负担15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