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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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唐山市路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唐山福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7018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59186.34元,扣除被告***垫付的丧葬费35817元后共计340387.34元。被告***垫付的丧葬费358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计110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