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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混凝土欠款人民币445000元;

二、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的损失以欠款4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2元,由原告***负担3792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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