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泰州天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3088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675元,由***、***负担60元(已交),由***负担615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此款***已垫付,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绥化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