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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给付原告玉田县城悦和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355612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0月1日起以90692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月14日;自2014年1月15日起以3556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5561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玉田县城悦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85元,由原告玉田县城悦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766元,被告***负担295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4519元,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