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被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返还原告***、***货款13058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