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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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辽油新时代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 二、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建安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3106.0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4113元,被告本溪辽油新时代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建安一分公司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