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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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盘水思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六盘水思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车款784588元; 二、六盘水思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上项的同时,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向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6元减半收取6658元,由六盘水思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