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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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659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5月8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 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明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会籍合约书》;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会费1640元;3、因本次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籍合约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三年期健身卡,并缴纳会费1640元。2019年6月,原告以经营不善为由闭馆,称将原告会籍转至柏力健身俱乐部,但至今未办理转籍事宜,同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予履行。诉前调解时,被告同意支付1400元,但并没有履行。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 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 二、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返还原告***人民币1640元。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盛泽澄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