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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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516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455167.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8元,减半收取4289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