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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民初3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X13390597F,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8503279XG,住***。

法定代表人:马金刚,经理。

被告:潍坊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8147129L,住***。

负责人:李希鹏,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潍坊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小玮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冷雪洁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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