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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126,805.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54,715.0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违约金13,567.16元; 四、被告***、***于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1,520.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利息;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00元、保全费1,495.44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