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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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货款4,016,711.89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欠付货款利息,以4,016,711.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34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 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