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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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汇纳伯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卢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卢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汇纳伯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09687.88元、银票贴息2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209687.8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厦门汇纳伯尔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3元,由厦门汇纳伯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9元,上海卢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