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新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以购房款1305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济南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以购房款1305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百分之五十为计算标准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负担508元,由济南新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