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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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 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元,合计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计217002.90元[(763343元-40000元)×30%],总计25700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3元,减半收取3936.50元,由原告***、***负担536.50元,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