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纳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5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第一段以499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计算,第二段以42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计算,第三段以5406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计算,第四段以89664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5日开始计算,第五段以1592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5日开始计算,第六段以1762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5日开始计算,第七段以2717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5日开始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18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创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原告东莞市纳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