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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轻物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货款2996503.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999414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计算;以997089.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9元,由中轻物产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