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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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4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4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4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88.37元,被告***、东莞市松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2元,被告***另单独负担1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