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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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2528号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2528号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533771.3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3.97元由佛山市聚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68.5元,***负担24975.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