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华汇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华汇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2937000元及利息(款2937000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无锡市华汇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56元,减半收取计20628元,由***、***、无锡市华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0628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华汇电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