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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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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欠款398511.32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宜兴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则由康华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康华公司及其宜兴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5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8115元由宜兴分公司负担6330元,***负担1785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6330元由宜兴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本案鉴定费用25000元已由***垫付,该款由***负担5500元,宜兴分公司负担195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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