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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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 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坐落于杭州市万松岭路104号腾空,交还原告杭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二、被告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现原告支付租金832500元,并按每月2.25万元的标准从2020年4月17日支付租金至房屋腾空交还之日止,被告退还房屋后,原告返还被告履约保证金5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5252元,减半收取22626元,由原告杭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负担18819元,被告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07元。 原告杭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燕隅小筑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