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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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红红红内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红红红内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货款34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应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市红红红内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