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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华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厦门华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华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2128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华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为654.5元,由原告华渠公司负担522.5元,被告弗锐达公司负担13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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