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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济南控股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垫付款53524846.33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控股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控股公司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73元,由被告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负担3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