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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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区支公司 苏州莲花百盛商务旅游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61619.53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苏州莲花百盛商务旅游有限公司50293.94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63273.6元; 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75187.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被告苏州莲花百盛商务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已折抵履行),被告***负担1533元。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