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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
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与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117671法借字第01048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截止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含复息)68442.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按2017年117671法借字第01048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借款金额的5%即50万元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六、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日娟、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日娟、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丰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日娟、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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