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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贺平、刘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锐人工费131704.36元及利息(以13170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上诉人贺平、被上诉人刘彬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