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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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晋润物资有限公司 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9执5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住***。 被执行人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魏利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秦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赞皇县晋润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辉志、魏利艳、秦立志、李文娟、李佳平、段贝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一、石家庄汇昌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借款本金7900000元,利息379721.72元。被执行人赞皇县晋润物资有限公司、秦辉志、魏利艳、秦立志、李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0040200233-2016年(赞皇)字0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时,被执行人李佳平就抵押物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权以赞皇汇昌抵押001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被执行人李佳平所抵押房产(赞房权证赞皇镇私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0040200233-2016年(赞皇)字0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时,被执行人段贝贝就抵押物在抵押合同项下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权以赞皇汇昌抵押00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被执行人段贝贝所抵押房产(平山县房房权证字第**)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97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758元,由被执行人石家庄汇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段贝贝名下有房产已评估、上网。 三、本院对被执行所在地村支书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褚天保 审判员 李银海 审判员 杨柱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嘉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