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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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16942.19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6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的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人民币800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