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 嘉兴市兴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8325.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832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1352元,共计4998元,由被告浙江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