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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对本院(2016)鄂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魏勇、王德平、杜继强、钱继刚、祁文喆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