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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隆县千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昌黎休养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树君、***、***2007年度至2014年度探挖陶家台溶洞费用补贴款1,260,730.60元。

二、驳回原告***、蔡树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由原告***、蔡树君、***、***负担34,150.00元,被告兴隆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担16,150.00元。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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