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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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赔偿原告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2,470,07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9月5日计算至至2019年6月25日;以136,004.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9月7日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以393922.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 二、驳回原告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天津北方亚太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