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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927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4.10元,两项合计8931.10元。

二、被告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400元。

三、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之日向被告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其已领取的事故押金4000元,扣减被告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法医鉴定费400元,实际返还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共计165元,由被告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5元,由原告吴涛青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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